工程层层转包中的无证员工受伤如何维权
时间:2012-07-29 20:57:46 来源: 作者:
工程层层转包中的无证员工受伤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现年35岁的高明瑞是一名普通的电焊工,虽然常年从事电焊工作,但他并没有没有获得相应的电焊职业资格证书。济南律师服务
2011年1月1日,正在进行高空电焊作业的高明瑞因车间顶部钢梁脱落而坠落,后送至巩义市阳光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胸腰椎多发骨折、不完全性截瘫等伤情。住院治疗的71天内,高明瑞所从事工程的第一层承包方负责人孙某在为其支付了32000余元的前期治疗费后,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为此,高明瑞找到他的直接雇主孟某,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责任,可孟某以其只是组织人干活的小工头为由一口回绝了。
原来,高明瑞所从事的这项工程是中星铝业公司于2010年7月发包给孙某所负责的北关建筑队的,该建筑队未进行工商登记。2010年11月,孙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郑某,一个月后,郑某又将屋架、上彩瓦等工程分包给了孟某,后孟某组织高明瑞等人进行施工。
之后,高明瑞多次找中星铝业公司、北关建筑队孙某、郑某及孟某,要求四方共同承担他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损失,但他们却互相推诿,玩起了“踢皮球”。中星铝业公司表示:高明瑞是孟某组织的施工人员,与其没有直接关系,高明瑞没有电焊资格证书,其所受到的伤害其本人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对此,北关建筑队的负责人孙某也在喊“冤”,称其已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郑某,孟某是郑某组织的人,高明瑞所受的伤害应由郑某、孟某承担赔偿责任,且事发后他已经为高明瑞支付了32000余元的医疗费,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并表示不会再承担任何费用。郑某则以他已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孟某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看着各方互相推诿,孟某也不想承担任何责任,他强调自己只是一个带班工头,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四方共同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星铝业公司将该公司的建筑工程发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孙某,孙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郑某,郑某继而将屋架、上彩瓦等工程分包给了孟某,原告高明瑞在孟某组织的施工活动过程中受伤,故四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高明瑞在提供劳务时没有电焊职业资格证,但其并不因此构成重大过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减轻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查明高明瑞的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为55000余元,被告孙某已经为其支付了32000余元的赔偿款。故法院判决中星铝业公司、孙某、郑某、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高明瑞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000余元。济南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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